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袁丹丹,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号。被告人袁丹丹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丹丹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袁丹丹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丹丹,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12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廖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袁丹丹等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广东省深圳市运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至苏州销售,其中被告人袁丹丹负责从广东省深圳市押运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至江苏省苏州市。
2019 年2 月17 日,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苏州工业园区**街道**半岛**路处,查获被告人袁丹丹从广东省深圳市押运至该处内装有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粤BJ****货车以及正在从该货车上卸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被告人袁丹丹等人,并在该车内查获云烟(紫)、利群(新版)等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21200条,货值金额人民币3005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照片)等;
2.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张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袁丹丹及同案犯彭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和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
6.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丹丹伙同他人共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产品质量法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00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丹丹在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丹丹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伟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丹丹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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