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山东省潍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后经**公司管理人审查确认,被害人邹某某拥有**公司债权近9000万元。为此,邹某某欲经拍卖获得**公司的所有权继续开发经营折损。
2019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得知后,便向邹某某谎称其认识国家领导人的大舅哥和很多潍坊的领导等,可以帮忙做到获取**公司的所有权等事宜,并约定事成之后支付1000万元酬金。2019年6月,袁某某电联邹某某称其在济南市**领导为名需要10万元;邹某某便于6月6日在本市西湖区**小区的家中通过手机银行转账5万元给袁某某,以及于6月21日在山东省潍坊市给袁某某现金5万元。2019年7月,袁某某电联邹某某称其与潍坊市政府和市中级法院、区法院等领导商谈**公司破产拍卖事宜,需要送礼20万元;邹某某便先后于8月3日、9月6日在本市西湖区**小区的家中,以及于8月6日在山东省潍坊市通过手机银行共计转账20万元给袁某某。2019年9月20日,邹某某看到了潍坊日报刊登的**公司拍卖公告,经询问其并无参与拍卖资格发现被骗,便要求袁某某退钱,遭拒。
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经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侦查机关扣押袁某某于同年8月向潍坊市中级法院领导送礼未成退回的现金2万元,并于同年12月1日发还被害人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30万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振宇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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