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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林某某等10人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乡**村**号。2009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5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乡**村**号,住柘荣县**镇**街**号。2011年6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建文,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乡**村**号。2018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世忠,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乡**村**号。2017年7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镇**路**巷**号,住柘荣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柘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变更为刑事拘留,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镇**路**巷**号,住柘荣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64********,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乡**村**号,住柘荣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林建文、袁世忠、袁某甲、吴某某、袁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林建文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和2020年2月13、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和12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柘荣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和2020年1月31日补充侦查终结。被告人袁世忠、袁某甲、吴某某、袁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游某某于2020年2月25、2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9年2月至6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开设赌场非法牟利,该赌场每日中午和晚上时间各组织1场赌博,每日赌博都更换赌场地点,并负责赌徒的住宿和来往旅馆、赌场之间的接送。每次由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将事先选好的赌场地点通知被告人袁某甲,再由袁某甲通知被告人张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甲、林某丁等人开车接送赌徒。被告人林建文为赌场做天门“保二”、选择赌场地点、介绍他人到赌场帮助望风。被告人袁世忠长期帮助赌场收取头钱、维持秩序、支付接送赌徒的司机报酬。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场后期负责收取头钱和支付场所费用。被告人袁某乙为赌场做天门“保二”及接送赌徒。被告人陆某甲、游某某为该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各7次和5次。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等人先后在柘荣县**镇的**村**号、**村**号,**乡的**村**号、**村无门牌房子、**村**号,**乡的**坵**号、**村**号、**村**号,福安**镇**村等地多次组织赌徒聚众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在柘荣县双城镇BOB酒吧楼上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在柘荣县**镇**路**号**室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林建文于2019年8月17日在柘荣县**镇**路**巷**号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袁世忠于2019年7月3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清湖地铁站B出口处被深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袁某甲、张某甲于2019年6月21日在福安市**镇**村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袁某乙分别于2019年9月28日和8月26日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陆某甲、游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分别在柘荣县**路**巷**号、柘荣县**镇**村**号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柘荣县公安局扣押的4辆涉案小车照片。

2.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林建文、袁世忠、袁某甲、吴某某、袁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游某某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柘荣县、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宁德监狱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甲、陆某某、游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甲、杨某甲、袁某丙、赵某甲、卓某某、苏某某、孔某某、毛某某、柯某甲、谢某甲、周某甲、熊某某、周某乙、韩某某、梅某某、张某某、游某乙、游某丙、范某某、林某戊、缪某某、邱某某、谢某乙、吴某乙、柯某乙、林某己、杨某乙、季某甲、林某庚、杨某丙、吴某丙、季某乙、吴某丁、游某丁、金某某、游某戊、林某辛、吴某戊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林建文、袁世忠、吴某某、袁某甲、袁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游某某供述与辩解。

5.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二)敲诈勒索

2019年5月7日下午1时许,林某壬在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等人开设在柘荣县东源乡桃坑村的赌场内赌博时被其他赌徒怀疑诈赌,于是袁某某安排被告人林建文将林某壬带离赌场至富溪镇前宅村与北岭村交界的山上,随后袁某某、林某某等人到达现场,以殴打相威胁,逼迫林某壬拿出3万元,林某壬被迫无奈向朋友凑到2万元,后袁某某、林某某等人押着林某壬到柘荣车站附近拿到2万元后才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丙、林某丁、杨某甲、余某某、林某己、史某某、赵某乙证言。

2.被害人林某壬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林建文、袁世忠、袁某甲、吴义、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林建文、袁世忠、袁某甲、吴某某、袁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游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林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世忠、林建文、袁某甲、吴某某、袁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袁世忠、林建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林建文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宜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林某某、林建文、袁世忠、袁某甲、吴某某现羁押在柘荣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是:1303096****,1370602****,1350959****,1370693****。

2.案件材料拾捌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袁世忠、袁某甲、吴某某、袁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游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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