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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衣某某运输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运输毒品罪逮捕当日由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伟丰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3日至3月8)。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7时许,被告人衣某某携带毒品从耿马县孟定镇清水河新国门附近乘坐云******商务车前往孟定镇,后入住孟定镇**酒店。当日23时许,被告人衣某某在该酒店8717房间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袋,净重10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住宿证明、住宿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证言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

6.毒品检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萱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衣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孟定海关缉私分局;

3.移送侦查卷5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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