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孟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伟丰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7时许,被告人衣某某携带毒品从耿马县孟定镇清水河新国门附近乘坐云******商务车前往孟定镇,后入住孟定镇**酒店。当日23时许,被告人衣某某在该酒店8717房间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袋,净重10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住宿证明、住宿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证言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
6.毒品检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萱
附:
1.被告人衣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孟定海关缉私分局;
3.移送侦查卷5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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