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同年10月20日、2020年1月2日两次退回德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德惠公安局补充侦查后重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间,被告人衣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汪某某、孔某某、才某某办理大额度贷款为由,谎称三被害人名下须有车有房,提高信用等级后才能获取大额度的贷款,并承诺帮助三被害人垫付贷款购车的前期费用,诱骗被害人汪某某、孔某某、才某某分别贷款购买了大众宝莱、大众迈腾、福特蒙迪欧三辆轿车,并由衣某某交付了包括首付、保险等提车的前期费用,三被害人提车并办理了车辆落籍手续后,被告人衣某某以用车辆作抵押为三被害人办理大额贷款为由,将上述车辆从被害人手中骗出,卖给王云鹏等人获利,所获赃款据为己有,累计诈骗三被害人人民币235,993.33元。案发后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与书证:扣押决定、提取笔录、贷款购车合同;
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汪某某、孔某某、才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衣某某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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