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违法犯罪经历: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2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10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15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衣某某2019年7至8月期间在白城市洮北区、乌兰浩特等地共盗窃摩托车五辆、电瓶车二辆。1.2019年7月2日21时许,衣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胡同内盗窃常某某轻骑铃木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000.00元;2.2019年8月1日晚,衣某某在白城市**华城*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刘某某大阳摩托车一辆,价值1,000.00元左右;3.2019年8月1日晚,衣某某在白城市**华城*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陈某某木兰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00.00元;4.2019年8月2日晚,衣某某在白城市**华城*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鲍某某建设雅马哈摩托车一辆,价值4,000.00元左右;5.2019年8月3日,衣某某在白城市**华城*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李某某爱玛电动车一辆,价值400.00元左右;6.2019年8月21日晚,衣某某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苑*号楼*单元门口盗窃王某某光阳牌125摩托车一辆,2,000.00元左右;7.2019年8月24日凌晨,衣某某在白城市**公园内盗窃付某某星月牌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衣某某将盗窃的4辆摩托车、一辆电动车卖给流动废品收购;1辆摩托车、1辆电动车销赃至废品收购部,盗窃总价值13,0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七起,总价值13,000.00余元,属数额较大,且系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衣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微
(院印)
附:
1.被告人衣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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