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山河街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社,农民。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3时54分许,被告人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黑色大洋牌二轮摩托车,沿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来兴”饲料店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4mg/100ml;被告人衣某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衣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二)被告人衣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衣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佳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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