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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衣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65********,汉族,初中文化,铲车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衣某某于2020年10月6日18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栖霞市某某镇某某村村碑与209省道路口北30M处,与王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后衣某某自动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衣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衣某某案发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衣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瑞伟

检察官:韩淑江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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