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未检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敬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衡某某及杨某某、许敬灯、胡某甲均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9日将被告人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决定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3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衡某某同时在福州市台江区**号经营*甲公司、*乙公司,专门为“维多利亚”、“中盛在线”等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中,**公司主要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总体管理,公司下设三个小组,组长分别为杨某某、同案犯陈某甲、胡某乙(均已判决),主要负责监督所属业务员的日常工作、培训业务员及发展会员等;被告人胡某甲系该公司的人事,负责招聘业务员,制作工资表、发放工资等。*乙公司主要是由被告人许敬灯及同案犯林某某(已判决)负责管理,下设小组。
公司招聘业务员后,被告人杨某某、许敬灯等人对组长、业务员进行培训,让业务员冒充年轻、漂亮且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女性,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引诱30岁至40岁间男性赌客点击公司派发给每个业务员的特定网址链接,进入上述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后以赌客所实际亏损金额给业务员进行抽成。
各被告人以底薪、满勤奖及抽成等名义从赌客赌博亏损中各自抽头渔利的金额分别为:被告人杨某某人民币(币种,下同)99367元;被告人许敬灯62120元;被告人胡某甲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网站提取材料、刑事判决书、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谢某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衡某某、杨某某、许敬灯、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某、林某某等二十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衡某某、许敬灯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衡某某、杨某某、许敬灯、胡某甲在明知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衡某某、杨某某、许敬灯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许敬灯、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志洪
检察员:林 瑛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衡某某、杨某某、许敬灯、胡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壹拾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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