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衡某、黄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衡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室。犯盗窃2014326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201683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11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23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衡某、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早上,吸毒人员陈某某联系被告人衡某购买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衡某支付200元毒资,衡某遂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黄某支付150元毒资,黄某从他人处购买100元约0.13克甲基苯丙胺后,于当日下午1时许,将毒品送到衡某家中,衡某通知陈某某过来拿毒品,随后取出部分毒品和黄某一起吸食。后陈某某来到衡某家中,衡某将剩余的毒品约0.06克贩卖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衡某、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衡某、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衡某、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衡某、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衡某、黄某邵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衡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学

2020年12月2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