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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衡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56号 

  被告人衡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单元*-*(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衡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衡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的家中,多次容留姜某某、胡某某两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1. 2019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衡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姜某某、胡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 2020年4月5日左右,被告人衡某甲在其家中容留胡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3. 2020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衡某甲在其家中容留胡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4. 2020年4月15日左右,被告人衡某甲在其家中容留胡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5. 2020年5月9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衡某甲在其家中容留胡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姜某某、胡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对其进行尿液检测,姜某某的检测结果为冰毒阴性、胡某某的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

被告人衡某甲于2020年5月10日在其家中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房产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姜某某、曹某某、衡某乙、邹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衡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衡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56835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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