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88号
被告人衡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02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 2017年12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衡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间,王某某从被告人衡某某处购进蚁力神等十一种性保健品后,在尧都区刘村镇政府街其经营的百货店内予以销售,2017年10月5日被尧都区食药局查获。2017年11月21日,公安部门在尧都区兵站路将正在销售假药的衡某某查获。经认定:衡某某所销售的上述保健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衡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广宁
2018年3月12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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