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61213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行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去***村村西垃圾场倒垃圾时与本村村民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撕打,王某某先动手向行某某嘴部打了两三拳,被告人行某某还手向王某某胸部打了两三拳,致王某某胸部受伤、肋骨骨折。后经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此次损伤致左侧气胸,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致左侧第3.4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行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及伤情照片、诊断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行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参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丽
2019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6285;
2、案卷两册,举证、质证提纲四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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