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行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犯奸淫幼女罪、流氓罪,1996年8月23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孟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孟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行某某驾驶豫C*****号重型货车牵引豫C****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孟州市常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8KM+508M处时,与停在前方道路中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豫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行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行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行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行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志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行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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