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蜂某某盗伐林木案认罪认罚)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蜂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1********,傈僳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玉某县**乡**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玉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纳西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 月23 日,被告人蜂某某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独自在玉某县**乡**村委会"***" (当地地名)林区内砍伐3棵鲜活冷杉树,树砍伐好后加工成18件不同规格的原木,03 月25 日06 时30分左右被告人蜂某某准备将木材拉运至香格里拉县金江镇进行加工,途经玉某县**乡天保所附近被当场抓获。

2020年04 月07 日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对蜂某某涉嫌盗伐的林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蜂某某盗伐的冷杉伐桩总数个数为3个,立木材积(蓄积)为3.8488立方米。盗伐现场位于玉某县**乡**村委会**林班**小班内,地类:乔木林;森林类别:重点商品林;土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被告人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蜂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擅自到国有林区内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蜂某某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6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文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玉某县**乡**村委会**组**号。电话:1510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