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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蜂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蜂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2********,傈僳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维西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迪庆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迪庆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迪庆州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迪庆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迪庆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迪庆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昵称为“芳芳”的微信账号建立了名为“团结万岁”的微信群,之后又通过“闲聊”APP软件建立了名为“团结万岁十”的闲聊群,利用微信群、闲聊群进行控制管理,组织微信群、闲聊群里的参赌人员通过“天天爱丽江麻将”APP游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在由蜂某某出资购买“钻石”并设置好参赌规则的房间内玩“丽江卡二条”麻将进行赌博,赌注1分代表人民币5元或10元,赌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根据战绩图在“团结万岁”微信群和“团结万岁十”闲聊群内收发红包清算赌资,或是输家私发给群主蜂某某,由蜂某某转发给赢家,前期积分在4分及以上的赢家要给群主蜂某某3元或5元的抽头渔利,后期积分在6分及以上的赢家才给群主蜂某某3元或5元的抽头渔利,若有2个赢家积分相同,则2个赢家分别给群主蜂某某1.5元或2.5元的抽头渔利。期间,参赌人员累计达187人。经云南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1.被告人蜂某某抽头渔利资金流入金额合计为366518元,其中通过“闲聊”APP流入199883.5元,通过“微信”APP流入166634.5元。2.蜂某某个人参赌的红包金额共268830元。3.购买赌博用“钻石”资金支出总计为112300元,其中,通过“微信”APP购买“钻石”共计消费78000元,通过“支付宝”APP购买“钻石”共计消费34300元。4.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在被告人蜂某某组织的“闲聊”APP赌博群的参赌资金累计金额为7850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4.15案涉案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和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迪庆州公安局对被告人蜂某某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时依法所作笔录及扣押相关涉案物品时依法所作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6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APP、“闲聊”APP建立赌博群后,组织参赌人员玩“天天爱丽江麻将”APP游戏进行赌博,利用微信群、闲聊群控制管理,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蜂某某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为366518元,参赌资金数额累计为7850030元,参赌人员达187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康、熊伟、刘恒康

检察官助理:任宗银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蜂某某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文书、证据卷共171卷。

3.随案移送光盘164张。

4.随案移送手机1部、银行卡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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