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1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县**乡**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0时38分许,被告人虢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轿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博路行驶,行至经十东路彩龙路口向西彩石公路站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虢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6.9±7.5mg/100ml。
2020年4月20日本案立案后,4月23日被告人虢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社会调查委托函;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虢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林
检察官助理:卢灵灵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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