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56********,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住本市长宁区**路**号**室。2012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6月1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虞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虞某某租赁本市普陀区岚皋西路**弄**支弄**号**室,通过曹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虞某某、曹某某共同通过码量返水获利。罗某某(另案处理)为该赌场操盘,接受赌客投注及结算资金;沈某某(另案处理)帮助曹某某结算码量及为赌博账号充分。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虞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曹某某的状态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从他人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账号,后提供给被告人虞某某开设赌场,其与虞某某共同拿返水获利的事实。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帮助曹某某对账、充分的事实。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在被告人虞某某所经营的棋牌室内租住,偶尔帮助虞某某操盘网络百家乐,并用其微信帮虞某某与赌客结算资金的事实。
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本市普陀区岚皋西路**弄**支弄**号**室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事实。
5.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本市普陀区岚皋西路**弄**支弄**号**室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老板是被告人虞某某,罗某某负责操盘以及结算输赢的事实。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案发时抓获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赌博网站截图,证明涉案被告人手机内聊天信息、转账情况以及涉案赌博网站的截图的事实。
8.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赌场搜查情况,以及扣押相关手机的情况。
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和身份信息。
10.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虞某某的前科情况。
11.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5月起,其从曹某某处取得网络百家乐账号,在本市普陀区岚皋西路**弄**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伙同他人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虞某某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虞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虞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其铭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26969****、1561863****。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虞某某辩护人沈加全,联系方式138166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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