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1007号
被告人虞某某(化名虞剑峰、虞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0月19日由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虞剑峰”为名批准逮捕,并由晋江市公安局发布通缉令。2020年1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核实其真实姓名为虞某某,由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撤销原逮捕决定,重新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4日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27日,该案移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01年7月下旬,被告人虞某某与葛某某(已判决)到晋江市**镇**庄某甲经营的腾飞服装厂务工,因二人违反工厂考勤制度,被害人庄某甲欲辞退二人。7月23日中午,被告人虞某某随身携带一把裁布用的剪刀、葛某某随身携带一把剪线用的小剪刀在该厂一楼楼梯口向被害人庄某甲要求结算工资被拒,双方遂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虞某某持剪刀刺伤庄某甲的左手臂。被害人庄某乙(庄某甲长子,已死亡,殁年21岁)见状上前欲帮助庄某甲,被告人虞某某又用剪刀刺中庄某乙胸部。被害人庄某丙(庄某甲次子)上前扶住庄某乙,也被虞某某用剪刀刺中左臀部。之后,被告人虞某某及葛某某二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庄某乙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庄某乙系他人用刺器作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庄某甲、庄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虞某某在宿松县**乡**村**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晋江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虞某某作案的剪刀等物证;
2、晋江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虞某某的户籍资料、被害人庄某甲等人的户籍资料及同案犯葛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报告表、工作说明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谭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庄某甲、庄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虞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葛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庄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炎
检察官助理:吴思颖
2020年6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虞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