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虞让金,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住四川省荣县**乡**村**组**号。2005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让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晚,被告人虞让金骑摩托车途经柳嘉镇石桥村青年组谢某某的养猪场门口处时,发现谢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三轮摩托车。虞让金在三轮摩托车的杂物箱中找到车钥匙,便将自己的摩托车装上三轮摩托车货箱,将三轮摩托车骑走。2019年8月11日,虞让金在骑行三轮摩托车过程中,由于三轮摩托车熄火,虞让金便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后被谢某某的表哥张某某路过发现是被盗车辆。谢某某得知后到现场比对了车辆发动机号,确认是自己被盗的三轮摩托车并获悉是虞让金所盗。谢某某的表叔杨某某通过刘某某找到虞让金要回了车钥匙。谢某某将车辆维修后骑回家中。
2020年6月4日,民警在自贡市荣县金花乡五皇殿村7组将虞让金抓获。
2020年6月9日,经宜宾市叙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格为8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让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让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虞让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虞让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虞让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刚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虞让金现羁押于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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