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06号
被告人虞某甲,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4********,专科文化,机动车驾驶证处于超分、停止使用状态,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号,现居住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口腔护理用品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甲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1时57分许,被告人虞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处于超分、扣留、被停止使用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BL****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龙城广场地铁站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继续驾车往前行驶约20米后停车,执勤民警随即上前将其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虞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记录详细信息、驾驶人记分变化查询结果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呼气、抽血视频、呼气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业冰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口腔护理用品店,联系电话139********。保证人虞某乙,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情况说明、案件主办预审员联系卡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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