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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临海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0年6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9年2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4月11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虞某某来到天津从事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在社会上散发名片招揽生意。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虞某某按照下家孙某某(另案)的要求,联系了上家金姓男子(身份不明)为其虚开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余元(下币同)。其中5张发票,开票方**国际(天津)有限公司,受票方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550004.4元,税额共计75862.68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另有10张发票,开票方**国际(天津)有限公司,受票方安徽**建设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1156175元,税额共计159472.4元,**公司收到发票后未用于申报抵扣。经查,开票公司与两家受票公司之间均无真实货物交易,且信广公司系非正常纳税人状态。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虞某某被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向检察机关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发票信息明细、记账凭证、付款申请单、银行电子回单、银行明细账、认证结果清单、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表、发票复印件、非正常纳税人认定表、罚没票据、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姚某甲、姚某乙、刘某某、尹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违反税收征管制度,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韩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356689****。

2、移送公安卷宗六册,卷外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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