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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某某职务侵占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31号

被告人虞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身份证号码3408271974********,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市秦淮区**百货经营部会计,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路**号)。被告人虞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虞某某在担任南京**珠宝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提取等方式,侵吞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虞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英

检察官助理  童  磊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虞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7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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