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972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虞某某窜至本市前山一带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经香洲区新马路12号楼时,见一楼楼梯口没有门禁,便进入该楼,打开**房房门进入室内,趁被害人陈某某夫妻熟睡之际将其放于客厅沙发上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及放于房间床边的2部苹果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125元)盗走。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虞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邓国良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