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52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虞某某与被害人覃某某在快手APP上认识。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虞某某与被害人覃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下街**房住宿,期间被告人虞某某趁被害人覃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其价值人民币5474元的iphone11手机一部。
2020年4月18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东****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虞某某,并查获被盗手机。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虞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4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文忠
检察官助理:陈学东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7666****16。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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