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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虞某某(曾用名虞**),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身份证号码33078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虞某某与闵某某等人合伙在安福县**购物中心二楼经营**护肤造型店,后因内部经营管理问题,闵某某等人离开安福。2017年7月,虞某某重新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并与**购物中心签订一份自2017年7月22日至2018年8月31日场地租赁合同,于2017年10月20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虞某某的安福县**理发店,继续经营美容、美发业务。后因资金周转问题,虞某某拖欠周某某、刘某甲、吴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刘某乙、余某甲、欧阳某某、潘某某、余某乙、邱某某11名员工2017年8月至11月的工资共计56089.6元。2017年11月下旬,虞某某离开安福县后与店内员工失联,经安福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周某某等员工的工资。

案发后,虞某某已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11名员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临时羁押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欠条、会员卡信息、账户明细清单、短信记录、收款凭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情况说明、卫生许可证、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拖欠工资及领取情况表、转账记录、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闫某某、郭某某、吴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吴某某、钟某某、刘某乙、潘某某、余某甲、欧阳某某、余某乙、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虞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虞某某已经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虞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煜雯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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