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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九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家住江西省九江县**镇**路**号。2019年3月2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先后于2019年7月18日、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30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虞某某系九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2018年3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李某某诉九江**有限公司、虞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1民终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要求九江**有限公司归还李某某借款本金4337071元及利息,虞某某、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虞某某将九江**有限公司持有的**农商银行股份共计10302000股转让给九江**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所得价款共计人民币15782719.1元,除1300余万元用于偿还已质押贷款外,其余款项用于偿还其他欠款,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2018年4月8日,被告人虞某某收到江西**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半年房屋租金人民币72000元,虞某某将该款用于支付其他款项,仍未执行法院判决。2018年10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将另半年房屋租金人民币72000元予以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0日,李某某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4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受理后向被告人虞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虞某某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情况。

2018年4月13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查询冻结了被告人虞某某在**银行**支行新开账户(账号xxxx8 ),该账户于2018年4月18日入账人民币500000元,虞某某未报告法院,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司法扣划该账户500100元。

2018年上半年,江西**银行下发九江**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2017年度的股金分红人民币75万元,虞某某仍不执行法院判决,该笔款项被用于偿还九江**有限公司等的其他欠款,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于2018年9月20日将该款追回。

2018年12月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就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的(2018)赣民再29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被告人虞某某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李某某清偿447.8万元欠款,但虞某某未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及九江**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中,虞某某系九江**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19124

附:

    1.被告人虞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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