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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虞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沙井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虞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虞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镇**社区**号**旅馆开了***房,并提供毒品海洛因,与虞某乙、于某某、虞某丙(均行政处罚)在房内吸食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尿检,虞某乙、于某某、虞某丙、虞某甲四人的尿液毒品成分检测结论是吗啡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虞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虞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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