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被告人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非中共党员,广西钟山县人,广西贺州市钟山县**镇**号,身份证号:4524271989********,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2日两次退回钟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7日06时58分,被告人某某甲驾驶粤**号小型轿车由凤翔方向往石某某方向行驶至凤翔镇街道高速路天桥底下路段时,在超越前方车辆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由某某乙驾驶的桂J****7号普通二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某某甲把车开回凤翔往石龙方向车道,并打电话叫某某丙到现场顶包,在交警到达现场后掩盖事故事实。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某某乙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滑脱并颈髓损伤致高位截瘫内固定术后长期卧床继发感染、DIC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钟山县交通警察认定,某某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某某丙、某某丁、林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某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叫某某丙顶包,是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检察官助理:周昱铭
2020年5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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