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某市迁安市,住**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虞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虞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虞某某驾驶冀B1****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乐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孙庄路口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认定,虞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虞某某电话报警至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交通警察大队,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但后期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虞某某多次传唤不到案,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告人虞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至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港东派出所自首。2018年10月1日,经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人虞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虞某某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亲属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虞某某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虞某某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龙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河北省唐某市迁安市 **乡**村**号,联系方式1393154****或1993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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