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491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3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又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12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541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抢劫罪、脱逃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同年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又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虞某某以自己的加油船被撞并发现肇事船只为由,纠集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区**街道**大桥附近码头,租乘小船来到了王某某停靠在海上的“***”号船(价值人民币320000元)。登船后,被告人虞某某立即指使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至机舱间检查,自己则进入船员曾某某的休息舱,拿走其手机,并警告曾某某不得离开休息室。不久之后,被告人虞某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某起锚、胡某某驾驶,将“***”号船驶离原泊位。期间,被告人虞某某将曾某某带至驾驶舱,曾某某见到被告人虞某某、马某某等三人,感到害怕遂提出返回休息舱。被告人虞某某又将曾某某带回休息舱,要求曾某某收拾行李,同时拍下了曾某某身份证信息,警告其不得报警、不得通知老板,曾某某不敢反抗。尔后,“***”号船行驶至**港**公司附近小码头,被告人虞某某与曾某某上岸,步行前往***广场。途中,被告人虞某某让曾某某将手机卡丢弃,并再次警告其不得通知老板后离开。当晚,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按照被告人虞某某的指使,将“***”号船停靠在****附近海域。被告人虞某某开车将二人接回**的途中,又指使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购买黑白油漆用于涂抹遮盖“***”号船的字样及特征。
2018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雇佣王某某将“***”号船的船身印有“广亚18”及“舟山”等字样涂刷遮盖。当日中午,王某某的朋友金某某等人发现了行驶中的“***”号船,并示意停船。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按照被告人虞某某的要求,将写有“1330680****”(系被告人虞某某的手机号)的纸条塞入矿泉水瓶内抛向金某某,并继续驾船至***海域藏匿。之后,金某某、王某某均根据矿泉水瓶中的手机号码联系被告人虞某某,询问其“***”号船的相关情况,被告人虞某某均予以否认。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虞某某又指使被告人马某某将“***”号船上将该船的雷达和导航仪拆下带走。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虞某某投案至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同年1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至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六横分局并如实供述。
案发后,“***” 号船已归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2.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虞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胜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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