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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某某、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公司员工,住慈溪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住慈溪市**街道**新村**号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虞某某、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虞某某从潘某某(已判决)处获取百家乐赌盘的账号密码后,提供给被告人沈某某,再由被告人沈某某提供给黄某某杰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15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虞某某、沈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单归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虞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沈某某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锡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路**号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582424****)、被告人沈某某现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孙某某新村33号楼204室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56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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