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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汇龙镇**明珠**室。被告人虞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虞某某在欠巨额外债,明知本人名下启东市汇龙镇**公寓**号楼**室房产被法院查封保全,无法正常交易过户的情况下,以销售该房为名,骗取被害人邢某某、李某甲购房款合计人民币12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l.被告人虞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与被害人邢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启东市汇龙镇**公寓**号楼**室房产以人民币15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邢某某。被告人虞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2月14日先后骗取被害人邢某某购房款计人民币65万元。

2.被告人虞某某的前妻陆某甲于2019年2月1日与被害人李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启东市汇龙镇**公寓**号楼**室房产以人民币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甲。被告人虞某某获悉后,于2019年2月18日向李某甲出具《承诺书》,承诺15日内该房屋可正常过户,同日骗取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购房款人民币60万元。

被告人虞某某骗取上述被害人购房款人民币125万元后逃匿;于2020年3月4日在本市汇龙镇被民警抓,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地产买卖合同》、《承诺书》、启东市人民法院移送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杨某某、卞某某、陆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熊熊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虞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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