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94号
被告人虞志军,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上海市南汇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4日再次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县,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志军、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10月30日两次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局于2020年9月15日、11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底,被告人虞志军、周某某编造国家为帮助脱贫,将没收贪官的钱用于扶贫,秘密委任**公司推出可增值的“中云数字资产招募”项目,要求参与人缴纳100元到1000元不等的入会费,2020年底前可获得100倍不等的回报,骗取多人入会费。该项目通过拉人参与并将直接发展人员入会费的百分之十作为推荐奖返还给推荐人,先后发展一万余人参与。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协助虞志军宣传该项目,核实会员名单,统计该项目投资人、投资金额数据,分发招募奖等。并从中获利。经审计,虞志军、周某某共诈骗人民币18778650元。虞志军将上述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汽车、房产、金银首饰,并赠予其情人等。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虞志军、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虞志军、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招募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虞志军、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计报告书;
6.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志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志军、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志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虞志军、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虞志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检察官助理:曾 亮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虞志军羁押于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联系方式:1596182****;
2.案卷材料三十九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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