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虎良荣,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18日被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抓获,2020年1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良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2日14时许,马某甲之子马某乙驾驶农用拖拉机碾压到被告人虎良荣家位于昭阳区**乡**村**组的土地,随后虎良荣之子虎某甲与马某乙发生抓打,被在场人员劝开。后虎某乙邀约虎良荣、李某某、虎某丙、虎某丁、虎某甲、虎某戊持杆子、刀子与马某甲、孔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持钢管、杆子,于2012年11月2日15时许在昭阳区**乡**村**组马某甲家房子边展开械斗,在械斗过程中,被告人虎良荣持杆子刺伤马某甲腹部,后经法医鉴定马某甲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良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