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乌鲁木齐垦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于甘肃省定西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暂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街**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虎治科,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于甘肃省定西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暂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街**巷**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街***号****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逮捕。2020年1 月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涉嫌盗窃罪、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房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因为无钱,遂产生盗窃念头。二人先后多次驾驶新B*****银灰色面包车前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路紫金城小区、西山农场等地盗窃电缆线及扣件17次。经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8316元。
1、2019年5月,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行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路***工地,先后五次盗窃被害人张某乙放在工地上的国标十字扣件共计5000个。后二人将扣件变卖至废品收购站。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行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工地,先后两次盗窃被害人任某某放在地库国标十字扣件共计2000个,后二人将扣件变卖至废品收购站。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
3、2019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行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路****项目部库房,盗窃被害人马某甲放在库房内的7袋电线(7000米)。后二人将电线变卖至废品收购站。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300元。
4、2019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行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期**号楼商铺中的库房,撬开库房门锁,盗窃被害人郭某某放在库房内18袋新强牌国标铜芯电线(18000米),后二人将电线变卖至废品收购站。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200元。
5、2019年7月上旬某日,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行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紫金城****幼儿园工地,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幼儿园院内空地处80公斤东风牌国标铜芯电缆线(15.2米),后二人将电缆线变卖至废品收购站。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472元。
6、2019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行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紫金城******号楼工地一单元地下室,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地下室的80公斤电缆线(15.2米),后二人将电缆线变卖至废品收购站。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472元。
7、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行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紫金城****工地,盗窃被害人张某丙放在西湖御园小区22号楼门面房内的百商牌国标铜芯电缆线18袋(200米),后二人将电缆线变卖至废品收购站。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0元。
8、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行至乌鲁木齐市西山农场丁香街**号*****有限公司工地,盗窃被害人蒋某某放在工地西侧一楼大厅内的4根东风牌铜芯电缆线(12米),后二人将电缆线变卖至废品收购站。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720元。
9、2019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行至乌鲁木齐市西山农场兵团工业园区**路与**二街交汇处的****在建工地,盗窃被害人马某乙放在工地材料堆处国标十字扣件1000个,后二人将扣件变卖至废品收购站。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10、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行至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紫金城****号楼**单元库房,撬开库房窗户,盗窃被害人张某丁放在库房内50公斤电缆线、10袋电线。后二人将电缆线、电线变卖至废品收购站。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320元。
11、2019年8月上旬某日,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等人驾驶面包车行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路紫金城****工地,盗窃被害人汪某某放在9号楼前空地山的160余公斤东风牌国标铜芯电缆线(19.2米),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变卖至废品收购站。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752元。
12、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虎治科、虎某某二人驾驶面包车行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紫瑞园****楼**单元门前的库房,盗窃被害人肖某某放在库房内3袋东风牌国标铜芯电线(3000米),后二人将电线变卖至废品收购站。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街***巷经营废品收购站。期间张某甲明知虎治科、虎某某向其销售的电缆线、扣件是赃物,为了获利仍然17次以低价收购。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3831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家属已经全额退赔,并取得失主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失主马某甲、郭某某、张某丁、张某乙、任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张某丙、蒋某某、马某乙、汪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虎某某、虎治科、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证据:提取手机通话记录及微信记录;7.物证:绿色钳柄断线钳1个、黄色钳柄断线钳1个、绿色编织袋62个、银色铁丝85根、新B*****长安牌银灰色小型普通客车1辆;8.其他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虎治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83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低价收购,涉案价值13831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虎某某、虎治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笙熹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被告人虎某某、虎治科现羁押于第十二师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物证全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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