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虎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3********,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现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40分左右,虎某甲在昭阳区**乡**村**组附近的一条小河边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虎某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两个。经称量,净重0.3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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