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9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住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乡**村**社**号。2017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9日因盗窃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虎某某翻墙进入秦州区**镇**村**庄**号王某甲家盗窃两块银元。
2.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虎某某撬开防盗网进入秦州区**镇**村**号郑某某家盗窃60元现金、三包硬盒中南海香烟。
3.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虎某某翻墙进入秦州区**镇**村**号王某乙家盗窃1000元现金。
4.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虎某某翻墙进入秦州区**镇**村**号姚某某家盗窃18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文书、前科材料、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玉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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