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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虎某某盗窃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 5月21日至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虎某某与马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在威宁县相约一同到赫某某城区盗窃摩托车,二人当日乘车到赫某某城区。2019年8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虎某某与马某某来到赫某某城关镇拥军路八亩沟蜂窝煤厂处对面的公路上,将张某甲停放在此一辆兆润牌三轮摩托车偷走。被告人虎某某与马某某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虎某某与马某某两人到赫某某白果镇新城国际A区A-1-7号商铺门前的公路上,将张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力帆牌三轮摩托车偷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张某甲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72元,张某乙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虎某某盗窃案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远

检察官助理:李景忠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主要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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