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041986********,回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常某某(已判决)伙同蒋某某(在逃)在大武口区九源商务宾馆四楼客房内开设赌场,专供他人以麻将“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内抽头、放贷、放哨人员分工明确,被告人虎某某(外号“虎虎”)负责“打水”抽头,每场参赌人员10至20余人不等,累计参赌人员代某某、于某某、李某某、贾某某、薛某某等多达2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且负责“打水”抽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虎某某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剑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虎某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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