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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虎某某,男,回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号**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5时20分,被告人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道东延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小区对面时,与同向李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提取虎某某血样送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检验: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40mg/100ml。被告人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兵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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