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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虎建军、虎建红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虎建红,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9********,傈僳族,小学肄业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古城区**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虎建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6********,傈僳族,小学肄业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古城区**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建红、虎建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虎建红、虎建军在丽江市古城区大东乡建新村委会阿老山村家附近的瓦窑干活时,看见途经此处的朱某甲及被害人朱某某。虎建红、虎建军因之前与朱某甲及其村子里的人发生打架的事情,萌生了报复之意,二人跑到山腰处朝下面行走的朱某某、朱某甲扔石头及土块,导致朱某某头部被砸中受伤,之后朱某某被人抬往村里的诊所治疗,后因伤势过重转至丽江市玉龙县医院治疗。2019年3月25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伤情评定为重伤。

2019年4月4日9时15分,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古城区**镇**村委会**村**组**号门前将被告人虎建红抓获,10时10分许,在古城区忠义市场门口将被告人虎建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虎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虎建红、虎建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建红、虎建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重伤的危害结果,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二人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虎建红、虎建军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明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虎建红、虎建军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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