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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虎东亮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虎东亮,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乡**村**号。2019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东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0月17日0时至1时许,被告人虎东亮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部9楼神经外科三病区楼道内,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其放在身边的vivo牌x6型手机1部;随后,被告人虎东亮在该医院住院部8楼神经外科一病区楼道,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其放在身边的华为牌P30型手机1部,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85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 2019年11月2日0时许,被告人虎东亮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8楼神经外科一病区楼道内,趁被害人石某某、蔡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其二人放在身边的红米牌手机、OPPO牌R9SX型手机各1部,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34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3. 2019年11月5日0时许,被告人虎东亮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门诊楼11楼楼道内,趁被害人苏某某、裴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其二人放在身边的VIVO牌NEX型手机、华为牌honor8X型手机各1部,价值共计人民币2140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芦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虎东亮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虎东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东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虎东亮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虎东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虎东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20年1月17日  

附:

1.​ 案卷3宗;起诉书8份。

2.​ 被告人虎东亮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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