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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藤某非法狩猎案)_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队,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非法狩猎案,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8时至19时,被告人滕某某在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其租用的牧铺附近野外,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摩托车、头灯、木棍)等方式,捕杀的方法猎杀野生动物,未猎杀到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2.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敖某某证言;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滕某某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振宇                                       

2021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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