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藏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无业,住山东省临沭县**镇**街**号。2012年4月5日因盗窃被临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臧某某在临沂市**大学第二生活区篮球场内,趁人不备,窃取阮某某放置在篮球架处的三星牌S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臧某某在离开案发现场时被抓获,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书证;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