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无业,住山东省临沭县**镇**街**号。2012年4月5日因盗窃被临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臧某某在临沂市**大学第二生活区篮球场内,趁人不备,窃取阮某某放置在篮球架处的三星牌S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臧某某在离开案发现场时被抓获,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书证;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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