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293号
被告人藏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在辽宁省盘锦市**区**街**栋**单元**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庙**镇**路**弄**号**室。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8日、8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8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藏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被告人藏某某利用“**”软件名为“**”的亲友圈,组织赌客按照1分兑换人民币1元的比例进行麻将赌博活动,并向每局得分最高的赌客(俗称“大赢家”)收取3元或4元的台费。经查,2020年1月1日至同年5月15日,“**”软件亲友圈“**”赌资累计达人民币75万余元。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藏某某收取的台费合计达人民币31,000余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藏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藏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证人塔某某、冷某某、卫某某、曹某甲、张某某、范某某、沈某某、余某甲、宋某某、曹某乙、杨某某、余某乙的证言及经上述赌客签字确认的软件截图,证实被告人藏某某组织上述人员在“**”软件进行赌博并收取台费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亲友圈**游戏记录及被告人藏某某微信收款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藏某某管理的亲友圈的游戏记录、其抽头渔利及赌资累计的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扣押到被告人藏某某用于收取台费及组织赌博的移动电话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藏某某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藏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藏某某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衡
检察官助理:刘思远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藏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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