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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路**。被告人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藏某某驾驶皖D*****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凤台县**镇**大道**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路**;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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