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该区**镇**堡**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故意伤害同镇居民何某某致何轻伤,于2010年6月1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因双方和解,该局于同月25日撤销案件。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堡**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80********,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 ,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务工,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羁押于山东省邹城市公安局北宿派出所,同月26日被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95********,蒙古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堡**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5月9日、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2月12日、4月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12日、5月9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藏某某驾驶蒙G8****小货车前往山丹县煤炭交易市场途中,给前方驾驶三轮车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打喇叭,示意张某某让道靠边行驶。因喇叭声大,张某某受到了惊吓。张某某驾驶三轮车到煤炭交易市场后,发现蒙G8****小货车停在煤场一库房内,便上前告诉驾驶室里的藏某某开车鸣喇叭文明点,也不要到跟前了才鸣喇叭,自己刚才就被其喇叭声惊吓。被告人藏某某听后,故意将喇叭按响了两下,跳下驾驶室反问张某某:“喇叭就这么响,你想咋地?”并对蒙G8****车上的被告人赵某某说:“下来干他!”被告人藏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随之发生争吵并相互用拳捣打。被告人赵某某从车上下来,拿起一把铲煤的铁叉向张某某戳去,被张某某闪身躲过,挡架群众将铁叉夺下。挡架群众示意张某某离开,被告人藏某某拔下张某某三轮车的钥匙,一边骂张某某“你等着,看我怎么弄死你”,一边给他人打电话。几分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小货车拉着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到了煤炭交易市场,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庞某某从车厢里各拿一把铁锨、被告人王某某从仓库墙边拿一把铁叉,向正被藏某某殴打的张某某跑了过去。被害人张某某见状欲逃离时,被藏某某一把打在头上、被庞某某快速从后面撕住衣领一脚踢在脚后跟,被二人打倒在地,被告人藏某某、庞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随即对张某某一顿拳打脚踢。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手持铁锨、铁叉打张某某时,铁锨、铁叉被挡架群众夺下,挡架群众雷某某挡架时右腿被王某某用铁叉致伤。被害人张某某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右手软组织挫伤、腰3右侧横突骨折、腰4右侧横突骨折、双膝关节软组织挫伤、右髌骨骨折。经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张某某应系钝性外力作用背腰部及膝部,致腰3、腰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右髌骨骨折;(2)张某某腰3、腰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系轻伤二级,右髌骨骨折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陈某某、雷某甲、高某某、雷某乙、赵某某、陈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4.扣押、提取的凶器铁锨、铁叉以及被害人衣物及照片;5.视频资料及截图;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山丹县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8.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立案和撤销案件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判决书;9.被告人藏某某的供述和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藏某某、庞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借故生非,蛮横无理,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五浩
检察官助理:王向娟
2020年6月8日
附:1.藏某某、庞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山丹县。
2起诉书28份,量刑建议书10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4.凶器铁锨、铁叉各1把、被害人上衣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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