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住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栋*房。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薛某某2014年已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之后多次到医院检查治疗,后发现另患有梅毒。2019年10月20日,薛某某通过一个组织介绍男同性恋卖淫的微信号联系,谈定1800元提供包夜性服务。当晚卖淫人员唐某某到深圳市南山区***酒店开房,与薛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11月8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在侦办一宗组织卖淫案时发现薛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遂于当日将薛某某移交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医院的检验报告及情况说明,酒店入住登记信息,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而嫖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燕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栋*房,联系电话138*******;保证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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