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薛鹏飞,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路**号。被告人薛鹏飞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鹏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10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9月13日、1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至12月31日,被告人薛鹏飞伙同姜某甲(另案处理)以投资分红为名,多次骗取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的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计人民币438万余元。
该案由被害人于2019年3月4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报案而案发。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薛鹏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明细、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张某某、江某某、孟某某、姜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姜某甲的供证;
5.被告人薛鹏飞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浩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薛鹏飞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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